本文件规定了对提供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的机构开展食品快检服务能力评价时,在资源和服务过程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提供食品快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服务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提供食品快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自我评价。